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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奎屯泰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40民初7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奎屯泰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奎屯泰盛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初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泰盛商行。

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沙湾街***幢**号。

经营者:于胜琴,女,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沙湾街245幢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泰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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