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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04刑初231号
案件名称熊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涛,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南昌市青云谱区XX汽配商行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粱年萍,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南昌市青云谱区XX汽配商行的负责人熊涛购买并销售假冒通用旗下注册的雪佛兰、别某、凯迪拉克以及GM、SGM商标的汽车配件,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销售到南昌市多家汽配商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99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熊涛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XX路XX号XX仓库内共查获1195件假冒通用旗下商标的汽车配件,根据实际的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169097.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熊涛手写的价格表;

现场照片;

证人杨某1、杨某2、刘某1、杨某3、黄某、沈某、魏某、李某1、刘某2、李某2、刘某3、胡某1、邱某、刘某4、龚某、胡某2、涂某的证言;

被告人熊涛的常住人口信息;

被告人熊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熊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熊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涛已销售金额仅3799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熊涛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熊涛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有169097.68元的假冒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熊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扣押的假冒汽车配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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