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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与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195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与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955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经营者:罗继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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