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955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经营者:罗继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福渡镇双姐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