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8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万兴隆购物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北北街村茶山里路口。
经营者:彭碧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广恩,该超市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万兴隆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