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德江粮油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滨河路(诺水云天)。
经营者:陈德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德江粮油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