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岳县信捷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20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岳县信捷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县信捷通信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信捷通信器材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号。

经营者:黄镭。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安岳县信捷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