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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同市通用物资贸易市场恒运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2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同市通用物资贸易市场恒运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通用物资贸易市场恒运汽配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初4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被告大同市通用物资贸易市场恒运汽配中心,地址:大同市南郊区大庆路通用物资贸易市场南区2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通用物��贸易市场恒运汽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同市通用物资贸易市场恒运汽配中心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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