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弋江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花蕾。
被告: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