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桥区鸿奥烟酒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济安街交叉口西南角烟酒超市,经营者,夏娅,女,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桥区鸿奥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