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6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管庄第一经营部,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长营南里1号楼一层。
负责人:张金寿。
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号楼6层612-616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管庄第一经营部、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