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30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启鲁文具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关街*号。
经营者:赵崇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启鲁文具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