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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945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5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振华北路**号首层之一。

经营者:丘庆祥,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庆巧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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