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6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丽森旺数码产品经营部。
经营者:刘晓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丽森旺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