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469号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12号6号。
法定代表人:杉田武男(SUGITATAKE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3号下沉广场S-B2-7。
法定代表人:李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号(广州路14-501A)。
经营者:陶立斌。
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