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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06民初5469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469号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12号6号。

法定代表人:杉田武男(SUGITATAKE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3号下沉广场S-B2-7。

法定代表人:李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号(广州路14-501A)。

经营者:陶立斌。

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思迈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康琛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上海爱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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