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99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程,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龙龙日用品商行。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龙龙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艳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