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70号原告:王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渴口新区。
被告: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徐承浩,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经营者,现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彦与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王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