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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与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4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王彦与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彦,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70号原告:王彦,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渴口新区。

被告: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徐承浩,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经营者,现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颜,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彦与滕州市滨湖富安车城、徐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王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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