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1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邵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鑫翰香便利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号翰香花园*号。
经营者居玉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鑫翰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650元,余款58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