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77号原告: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庆,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奕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解绍婕,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青岛奕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青岛奕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