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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9474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7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中益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沙岗下、林福堂”。

经营者:李钟,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中益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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