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3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乐从家具城西区十座二层15仓。
法定代表人: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雪东,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一审被告:郭岳军,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雪东、一审被告郭岳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丁雪东与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郭岳军在本院主持下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并制作笔录。
根据协议约定,丁雪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郭岳军于2017年7月14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明确同意丁雪东撤回起诉。
丁雪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丁雪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未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丁雪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减半收取为5910元,由丁雪东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