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主要负责人:周立玉,经理。
被告:临沭县思拓电讯数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胡松,董事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临沭县思拓电讯数码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