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754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通力摩托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八塘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25532578XJ。
法定代表人:杨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盈丰工业园厂房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413953。
法定代表人:姚立。
被告: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区23号C栋、D栋、E栋、F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83648M。
法定代表人:黄锦格。
原告台州市椒江通力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椒江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铃公司)、深圳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铃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椒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深铃公司、台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称为“用于电动三轮车的侧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XXXXXXXX.X)的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仍在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铃公司、台铃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椒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深铃公司、台铃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椒江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深铃公司、台铃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椒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椒江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以其与被告深铃公司、台铃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椒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通力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台州市椒江通力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注: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准许台州市椒江通力摩托车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
台州市椒江通力摩托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多收部分5775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