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2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清宁,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清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