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杰宇超市,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恒大绿洲**幢*单元10103和*****号。
经营者:吴惠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杰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