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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与颜田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650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与颜田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颜田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0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矸镇璎珞村。

负责人:乐明铭,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田秋,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诉被告颜田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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