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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辖终246号
案件名称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

法定代表人:刘江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隋福强。

原审被告: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梦溪道2号酷派信息港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留群。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共有三个被告,其中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该案原告住所地也在深圳市,深圳市与该案连接程度最强,在深圳市审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便于搜集证据、查明案情,还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并由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销售的自拍杆侵犯其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主张权利。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济长清证民字第1595号《公证书》对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制造者和销售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均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向销售者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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