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6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名胜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经营者:姚润,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名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