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刑初52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书武,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乐清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书武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利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肖书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书武自2009年起,以乐清市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的名义依托QQ群、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并联系客户,从厂家购买变频器裸机后贴标销售。
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肖书武先后三次从浙江埃姆依电器有限公司变频器车间购买种类型号变频器裸机共计15台,在张贴假冒“ABB”或“SchnederElectric”(施耐德)注册商标及标牌后套袋装箱,通过德帮物流运输销售至江西省德兴市客户柯卫华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4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肖书武销售8台假冒“ABB”及“SchnederElectric”商标变频器至柯某,含1.5KW变频器一台、2.2KW一台、4KW一台、7.5KW两台、22KW两台、110KW一台。
8台变频器进价19120元,销售金额26350元。
2、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肖书武销售4台假冒“ABB”及“SchnederElectric”商标变频器至柯某,含22KW一台、30KW一台、37KW一台、3KW一台。
4台变频器进价10890元,销售金额14500元。
3、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肖书武销售3台假冒“ABB”及“SchnederElectric”商标变频器至柯某,含22KW一台、30KW一台、37KW一台。
3台变频器进价9500元,销售金额13600元。
2016年9月30日,德兴市公安局从柯卫华处依法扣押上述15台变频器。
2016年11月11日16时20分许,德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浙江省乐清市埃姆依电器有限公司五楼变频器车间,将正在给变频器裸机张贴假冒“ABB”及“SchnederElectric”商标的被告人肖书武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已贴标各型号变频器共计22台、假冒“ABB”变频器使用手册11本及标牌29个、假冒“SchnederElectric”使用手册10本及标牌22个、各类账本7册。
经查,上述22台变频器被告人肖书武拟以人民币68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柯某。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退回被害人全部损失。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14940元及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1、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变频器等物证照片;
2、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出库账本、销售记录、物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柯某、马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4、变频器鉴定报告;
5、被告人肖书武及同案人郑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及扣押笔录;
7、手机微信等电子数据;
8、被害人领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种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22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主动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本院亦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书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所退缴的违法所得1494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