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晓梅百货自选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唐都医院门前。
经营者:潘晓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晓梅百货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