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0号原告:莫小龙,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北香格里拉花园一期商住1、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大飞,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协辉,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莫小龙与被告广东长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8××××.X、名称“加湿器(QT-12大圆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莫小龙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中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本案代理费、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后原告莫小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小龙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当庭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原告莫小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莫小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