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778号之二原告:浙江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阳嘉龙村。
法定代表人:孙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梅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永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绍兴柯桥丰明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顾家荡村。
法定代表人:盛友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丰明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永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浙江越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