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36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401-7。
法定代表人:卜锴。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娱乐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