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4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林,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亦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珂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林及辩护人罗亦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林在本市白云区均和街石马村青龙南街六巷8号303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
同年3月1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某林,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226个和手袋419个。
经鉴定,其中的钱包、手提包540个,共价值人民币61646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林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林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同时辩称自己卖的假皮具价格低廉,每个钱包30至50元,每个手提包90至100元,现场被查获的假皮具是其以3万元进货,请求法庭能考虑以上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价很低,本案以市场正品价鉴定的价值明显过高,希望法庭能以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二、王某林从事假皮具的销售时间短、涉案假皮具数量少,犯罪情节轻微;
三、王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
综上,请求法庭对王某林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林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青龙南街六巷8号303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和手袋。
同年3月1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某林,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226个和手袋419个。
经鉴定,其中的钱包121个、手提包419个,以市场正品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1646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林的供述,证人陈某、刘某1、王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材料,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林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林及辩护人提出的有关实际售价与正品价相差巨大,且王某林实施犯罪的时间短,并据此请求酌情从轻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罚金的数额,被告人王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并处罚金,王某林当庭陈述其花费约三万元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至案发时已销售出去的违法所得约为八千元,综合王某林罪行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考虑王某林缴纳罚金的能力,本院确定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的四倍。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王某林的悔罪表现及家庭状况,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林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手提包共计645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