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30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优贝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卫西村环城北路521-525号。
经营者:徐乐妙,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优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