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41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溢香永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榆里北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宋中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溢香永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