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8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荣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荣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