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刑初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全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全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金平、吴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全喜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豆全喜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刘某、高某、李某、董某、袁某、王官洋、胡某2、宋某1、张某1等九人销售标有“”、“”、“”、“”、“”商标标识的喷油嘴、柱塞、喷油器总成等配件,共59560元。
2016年8月9日、8月11日、8月17日公安机关从豆全喜的轿车、其在荆门市掇刀区明月里居民点的出租屋和随州市曾都区的六号仓库院内出租屋搜查出标有“”、“”、“”、“”、“”商标标识喷油嘴、柱塞、喷油器总成、出油阀等配件。
经鉴定,标有以上标识的上述商品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博世株式会社生产和许可生产;
未销售的配件价值1087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刘某、高某等人证言笔录,假冒注册商标的物证喷油嘴等配件及外包装照片,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豆全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豆全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豆全喜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豆全喜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刘某、高某、李某、董某、袁某、王官洋、胡某2、宋某1、张某1等九人销售标有“”、“”、“”、“”、“”商标标识的喷油嘴、柱塞、喷油器总成等配件,共计59560元。
2016年8月9日、8月11日、8月17日公安机关从豆全喜的轿车、租住的荆门市掇刀区明月里居民点和随州市曾都区的六号仓库院内的出租屋搜查出标有“”、“”、“”、“”、“”商标标识喷油嘴、柱塞、喷油器总成、出油阀等配件。
经鉴定,标有以上标识的上述商品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博世株式会社生产和许可生产;
未销售的配件价值108760元。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豆全喜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豆全喜被取保。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豆全喜供认:2014年以来,其向刘某、高某、李某、董某、袁某、王官洋、胡某2、宋某1、张某1等九人销售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博世株式会社生产和许可生产标有“”、“”、“”、“”注册商标的喷油嘴、柱塞、喷油器总成等油泵配件,共计59560万元。
还有一部分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其在荆门和随州地区售卖的油泵和油嘴等配件有些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怕工商查处只租出租屋未租门面经营。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杰克塞尔柱塞、喷油嘴、出油阀,博世柱塞、喷油嘴角、喷油器总成,欧某喷油嘴。
这些假货都由其购买、联系买家。
其知道所购的上述产品是假货,因为比其在武汉东西湖新城汽配城从张某1处所进正品货价格便宜很多。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豆全喜开一辆雪佛兰轿车到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大街南端其电喷高压共轨油泵油嘴城南服务站门店推销汽车油泵油嘴配件。
2016年4月1日、6月13日,其从豆全喜处购买假冒进口博世牌196型柱塞共12支,每支80元,总共960元。
豆全喜供货时称,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价格便宜些。
扣押的被告人豆全喜的相关送货单单号0504646、0504629分别证实,2014年4月1日、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豆全喜分别向刘某销售柱塞各6支。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豆全喜开着一辆轿车到钟祥市双河镇南棚村二组207国道其的南阳小高压共轨维修中心店推销油泵油嘴配件。
2015年8月28日,其从豆全喜处购买6支假冒欧某191油嘴,每支50元,后用了4支,退回2支;
2016年6月12日从豆全喜处购买12支假冒欧某015油嘴,每支15元,两次共计380元。
豆全喜提供配件时讲过,欧某油嘴都是假冒的。
证人高某提供的送货单0702554、0504162,分别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销售假冒欧某油嘴的情况。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刘兵将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办事处迎春11组南阳老刘电脑校油泵店子转给其后,其多次以老刘名义从豆全喜处购进假冒的欧某喷油嘴,豆全喜说欧某喷油嘴都是假冒的,其也知道是假冒的,因为要比真货便宜很多。
其中2016年4月4日,购进180型10支单价40元,金额400元;
179型10支单价20元,金额200元。
2016年5月2日,购进021型12支单价15元,金额180元。
2016年5月12日,购进191型10支单价50元,金额500元。
2016年5月20日,购进014型12支单价15元,金额180元。
2016年6月12日,购进180型20支单价50元,金额1000元;
015型10支单价15元,金额150元。
2016年6月29日,购进021型12支单价15元,金额180元;
168型12支单价15元,金额180元。
2016年7月18日,购进180型10支单价40元,金额400元。
总共3190元。
2016年11月22日,其将未用完的假冒欧某喷油嘴180型14支、021型4支、015型10支、139型10支,提供给了公安机关。
相关照片证实假冒的欧某喷油嘴的外包装情况。
相关送货单0504670、0504585、0504592、0504594、0504596、0504599、0703153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分别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李某销售假冒的欧某喷油嘴情况。
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荆门市沙洋县洪岭大道13号从事校油泵工作,招牌是校油泵、增压器。
2015年6、7月,豆全喜开车到其店内推销油泵油嘴,告之他销售的是假冒的欧某、博世、杰克赛尔喷油嘴和博世、杰克赛尔柱赛、博世喷油器总成,价格便宜。
2016年5月5日,其从豆全喜处购进假冒杰克赛尔喷油嘴6支,每支50元,共计300元,用了4支,还剩2支,2016年6月28日从豆全喜处购进假冒杰克赛尔柱塞4支,每支25元,共计100元。
2016年9月5日,其将剩余未销售的假冒杰克赛尔喷油嘴2支,柱塞4支提供给了公安机关。
相关照片证实假冒的喷油嘴的外包装及外观情况;
相关送货单0804366、0504200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分别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董某销售假冒的杰克赛尔喷油嘴情况。
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起,其在沙洋县高阳镇新湖村3组从事校油泵工作,店名南阳校油泵荆门老刘分店。
2016年3月23日,4月4日、6月12日、6月21日、6月22日从豆全喜处购进假冒欧某喷油嘴32支,其中,001型4支,每支20元;
015型12支,每支20元;
191型6支,每支60元;
223型6支,每支50元;
176型4支,每支20元,共计1060元。
豆全喜销售的欧某油嘴价很低,其知道是假冒的。
相关送货单1203538、0804359、0504190、0504194、0504195,分别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袁某销售假冒的欧某喷油嘴情况。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荆州区楚都物流公司F801号从事校油泵工作,店名叫老王校油泵。
2014年下半年,豆全喜开车其店内推销喷油嘴配件。
2014年11月13日、2015年6月14日、10月23日,其从豆全喜处购进欧某油嘴191型68支,每支50元;
180型20支,每支40元,共计4200元。
豆全喜说都是假冒产品,其也知道是假冒的,因为价格便宜。
相关送货单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王某销售假冒的欧某喷油嘴情况。
8、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左右,豆全喜开车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镇胜利村抓捕组107国道校油泵其的河南校油泵、增压器店里推销油泵油嘴配件。
2016年7月22日,豆全喜卖给假冒博世喷油器总成21支10590元和欧某喷油嘴57支2550元。
其中假冒博世喷油器总成21支,310型3支,每支600元,金额1800元;
078型3支,单价500元,金额1500元;
335型3支,单价470元,金额1410元;
305型4支,单价470元,金额1880元;
224型3支,单价500元,金额是1500元;
214型3支,单价500元,金额1500元;
215型2支,单价500元,金额1000元。
其中假冒欧某喷油嘴57支,其中191型10支,单价50元,金额500元;
224型10支,单价50元,金额500元;
242型7支,单价50元,金额350元;
193型10支,单价40元,金额400元,238型10支,单价40元,金额400元;
180型10支,单价40元,金额400元。
一共是13140元。
豆全喜说博世喷油器总成和欧某喷油嘴都是假冒的。
因其给别人修车用到车上后别人称质量不行,其退给豆全喜欧某喷油嘴2盒,博世喷油器总成7支,其中6支用过,1支未用。
相关照片证实“”、“”喷油嘴的外观情况。
相关送货单000057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胡某1销售假冒的博世喷油器总成、欧某喷油嘴情况。
胡某2还证实,其名字以前用的胡某2,办身份证时将鹏写成了朋,后来其习惯性写成了胡某2。
9、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南昌宝源综合大市场经营油泵油嘴。
2014年认识豆全喜,最开始其给他发科尔的产品,他没钱付款就用假冒的欧某喷油嘴抵帐,其从豆全喜处进的欧某牌油嘴都是假货。
其中2014年9月12日,进假冒欧某喷油嘴179型10支、180型10支、202型10支、217型10支,单价均30元;
238型10支、191型20支、223型10支、242型10支,单价均35元;
248型12支,单价25元;
187型10支,单价20元。
2015年3月27日进假冒欧某喷油嘴180型20支、224型10支、202型10支、217型30支、242型20支、183型10支,单价均30元;
187型12支单价25元。
2015年7月31日进假冒欧某喷油嘴224型10支、223型10支、238型10支、191型20支,单价均30元;
202型10支、248型12支、183型20支、193型10支,单价均25元。
2015年11月17日进假冒欧某喷油嘴257型20支、217型30支,单价均30元;
202型20支,单价25元。
2016年5月28日进假冒欧某喷油嘴248型24支,单价25元;
191型40支、180型40支、179型20支、242型40支、193型30支,单价均30元;
2016年8月10日进假冒欧某喷油嘴217型20支、202型30支、180型60支,单价均30元。
总金额20,550元。
豆全喜告之向其销售的均是假冒产品,因提供的价格也明显低于正品。
证人宋某1提供的假冒欧某喷油嘴进货清单及查获的豆全喜的销售清单以及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宋某1销售假冒的欧某喷油嘴情况。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国际汽配城A区1排19-20号经营汽车配件,店名叫远大汽配。
2015年11月13日,豆全喜销给其欧某油嘴191型60支,180型、183型各40支,224型、238型、179型各20支,单价刚开始说的是30元,后来按25元算,总金额5000元;
2016年3月12日豆全喜销售其欧某油嘴179型、180型、191型各100支,223型、238型各50支,242型20支,单价当时说30元,后按25元结的帐。
总金额10500元。
两次豆全喜销售给其欧某喷油嘴620支,15500元。
豆全喜称这些产品都假的。
2016年10月20日将剩下的假冒欧某喷油嘴180型40支,238型20支,179型50支,191型30支,因质量问题用过后退回180型2支,179型8支提交给了公安机关。
相关照片证实假冒的“”、喷油嘴的外包装及外观情况;
证人张某1提交的销货清单及明某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分别证实了被告人豆全喜向证人张某1销售假冒的欧某喷油嘴情况。
1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豆全喜妻子。
2014年春,其开始在荆门销售汽车配件。
2016年8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掇刀区明月里居民点46号查获的欧某、博世、杰克赛尔喷油嘴、杰克赛尔出油阀、杰克赛尔柱塞、博世喷油器总成等产品都是豆全喜所购进,由豆全喜联系买家,并通知其开票发货。
货款由豆全喜收取,销售价钱也由豆全喜定。
公安机关从该处扣押17张送货单单据编号分别为0504629、0504646、0504162、0504670、0504585、0504592、0504594、0504596、0504599、0703153、0504200、0804366、1203538、0804359、0504190、0504194、0504195,单据中的内容,有的是豆全喜叫其填的,有的是豆全喜填的。
12、证人豆世杰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其与父亲豆全喜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汽车城的广茂油泵油咀店做汽车配件生意,豆全喜负责进货,其负责销售。
2016年8月11日,公安机关从该店内扣押了油泵、油咀等汽车配件帐目及博世、欧某等品牌油泵、油咀等产品,对于扣押的帐目及产品,其进行了清点。
其不知道豆全喜进的配件是假冒产品。
1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日,其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339号房屋租给河南周口市一名豆姓男子做汽车配件,他女儿在这里租住,并存有货。
1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其将荆门市掇刀区明月里46号房租给闫某,她主要用来装汽车配件。
15、相关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2016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荆门市掇刀区明月里居民点46号被告人豆全喜妻子闫某的租住屋2楼进行搜查,扣押了不同型号的博世喷油嘴412支、博世喷油器总成59支、欧某喷油嘴883支,杰克赛尔喷油嘴464支、杰克赛尔柱塞269支、博世柱塞96支、杰克赛尔出油阀90支、送货单18本等物品,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了照相固定。
扣押的包装盒外观分别标有、、?商标标识;
喷油嘴总成包装盒外观标有??标标识;
柱塞包装盒外观分别标有?、??商标标识;
出油阀包装盒外观标有?商标标识。
(2)2016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豆世杰车上扣押博世喷油器总成50支、欧某喷油嘴93支、博世喷油嘴34支。
扣押的50支喷油器包装盒外观分别标有??商标标识;
93支喷油嘴包装盒外观标有?、34支喷油嘴包装盒外观标有??商标标识。
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的汽车及汽车配件进行了扣押,并予以了拍照固定。
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将鄂S×××××银白色雪佛兰汽车发还给被告人豆全喜之子豆世杰。
(3)2016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城鹿鹤街339号6号仓库院内出租屋内扣押博世喷油器21支、杰克赛尔柱塞305支、欧某喷油嘴190支。
扣押的喷油器包装盒外观分别标有?、?商标标识;
柱塞包装盒外观标有?商标标识;
喷油嘴包装盒外观标有?商标标识。
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的汽车配件进行了扣押,并予以拍照固定,同时还扣押了相关送货单。
16、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经证人刘某辨认,确认被告人豆全喜为向其出售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生产和许可生产标有“?”“?”商标柱塞的豆姓男子。
(2)经证人李某、王某辨认,确认豆全喜为向其出售假冒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生产和许可生产标有“?”商标喷油嘴的豆姓男子。
(3)经证人胡某1辨认,确认豆全喜为向其出售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生产和许可生产标有“?”“?”、“?”注册商标喷油器总成和喷油嘴的男子。
(4)2016年8月17日14时,被告人豆全喜确认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城鹿鹤街339号6号仓库院内左手第二家三层楼房为其存放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博世株式会社生产和许可生产外包装标有“?”“?”、“?”、“?”商标喷油器、柱塞、喷油嘴门店。
(5)2016年8月19日9时,被告人豆全喜确认钟祥市双河镇南棚村二组207国道西边校油泵门店(证人高某承租)是其多次销售假冒欧某喷油嘴的门店。
(6)2016年8月19日15时,被告人豆全喜确认沙洋县高阳镇新湖村三组荆潜公路南边校油泵、增压器门店(证人袁某承租)是其2016年以来销售假冒欧某喷油嘴门店。
(7)2016年8月19日16时,被告人豆全喜确认沙洋县沙洋镇洪岭大道13号校油泵、增压器门店(证人董某承租)是其2016年以来销售假冒欧某喷油嘴老董门店。
(8)2016年8月19日17时,被告人豆全喜确认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大街173号校油泵门店(证人刘某承租)是其2014年以来多次销售假冒的博世、欧某、杰克赛尔喷油嘴、柱塞、出油阀等配件的店面。
(9)2016年11月21日17时,被告人豆全喜确认荆州区楚都物流第F081号才王校油泵、增压器门店(证人王某承租)是其2014年以来多次销售假冒欧某喷油嘴门店。
17、查获的被告人豆全喜部分帐目证实:部分假冒的博世喷油嘴进价3-25元、销售价5-30元,部分假冒的博士柱塞进价25-45元、销售价40-60元;
部分假冒的欧某喷油嘴4-25元、销售价6-40元;
部分假冒的杰克赛尔柱塞进17-19元、销售价22-25元,部分假冒的杰克赛尔出油阀进价4-17元、销售价6-22元,部分假冒的杰克赛尔喷油器总成进价300-450元、销售价350-500元。
18、被告人豆全喜销售明某表证实: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10日,豆全喜历次向刘某销售假冒的博世柱塞12支960元,向高某销售欧某喷油嘴16支380元,向李某销售欧某喷油嘴118支3370元,向董某销售杰克赛尔喷油嘴10支400元,向袁某销售欧某喷油嘴32支1060元,向王某销售欧某喷油嘴88支4200元,向胡某1销售欧某喷油总成21支、欧某喷油嘴57支计13140元,向宋某1销售欧某喷油嘴700支20550元,向张某1销售欧某喷油嘴620支15500元,总金额为59560元。
19、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证实:(1)商标“?”注册号1329333、159875,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第12类;
商标?注册号1011103,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注册人为罗某博世有限公司,1329333、159857、1011103号商标注册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19年10月27日、2022年7月14日、2017年5月20日。
(2)商标“?”注册号1005230,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注册人为株式会社杰克赛尔,后变更为株式会社博世汽车系统、博世株式会社,1005230号商标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
(3)商标“?”注册号1441975、商标“?”注册号993077,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注册人为无锡欧某柴油喷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441975、993077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0年9月6日、2017年4月28日。
20、相关授权委托书证实:(1)罗某.博世有限公司授权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对涉嫌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了鉴定及出具鉴定报告。
21、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的鉴定书证实:(1)钟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9日查获的(掇刀区明月里居民点46号出租屋)商品包装或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嘴、柱塞、出油阀、共轨喷油器总成商品,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商品。
(2)钟祥市公安局2016年8月11日在豆世杰鄂S×××××轿车中查获的商品包装或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嘴、喷油器总成商品,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商品。
(3)钟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查获的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鹤街339号6号仓库商品包装或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器、柱塞、喷油嘴偶件,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商品。
(4)钟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5日查获的被告人豆全喜销售给董某的未售卖的商品包装和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嘴、柱塞,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博世株式会社注册商标商品。
(5)钟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0日查获的被告人豆全喜销售给张某1的未售卖的商品包装或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嘴,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6)钟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2日查获的被告人豆全喜销售给李某的未售卖的商品包装或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嘴,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7)钟祥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查获的被告人豆全喜销售给胡某1的未售卖的商品包装或外观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喷油器、喷油嘴,经目测和防伪软件查询,上述商品外包装色差明显,颜色深浅不一,商品外观光亮,与正品相比,光泽度过高,查询产品防伪码无正确提示,为完全假冒罗某博世有限公司、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22、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博世汽车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不同类型?喷油嘴82元至85元;
不同类型“?”“?”喷油嘴在82元至105元、柱塞在50元至52元、喷油器总成在670元至980;
?喷油嘴98元至152元、出油阀38元至44元、柱塞在85元至90元。
23、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钟价认定字(2016)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豆全喜已销售的假冒的欧某牌、博世牌、杰克赛尔喷油嘴、喷油器总成、柱塞产品价格为59560元;
未销售的假冒的欧某牌、博世牌、杰克赛尔喷油嘴、喷油器总成、柱塞,出油阀产品价格为107790元。
24、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4日,公安机关对豆全喜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
25、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汽配城8栋A01号将被告人豆全喜抓获。
26、取保侯审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豆全喜被取保。
2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豆全喜主动退赃款4万元。
28、淮阳县公安局豆门派出所2017年5月18日出具说明证实:被告人豆全喜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有犯罪前科记录。
29、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证实:河南淮阳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豆全喜适用非监禁刑。
30、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豆全喜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全喜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豆全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豆全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豆全喜归案后,能够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一定的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并可适用缓刑。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豆全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豆全喜的非法销售款4万元及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出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艳红审判员 向华波审判员 刘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川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