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94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花蕾。
被告: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四通电器开关经营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