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32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西(如味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瓯市倍多旺食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嘉禾花苑(福缘商务宾馆隔壁)。
经营者:翁丽萍,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倍多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