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荣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珍,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多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华南五金产业基地迎金三路2号3座。
法定代表人:罗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金钩路9号第二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
法定代表人:胡仁俊。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多本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申请退回4400元给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威格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