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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吴才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深汕路510号二楼A18。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大朗52号A栋4楼402。

法定代表人:高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恒,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才华,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上诉人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禧华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扬特公司)、原审被告吴才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禧华通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禧华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禧华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禧华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均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该类案件。

因此,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亿扬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亿扬特公司以禧华通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禧华通公司及其独资投资人吴才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禧华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禧华通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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