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68号原告:胡伟悦,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添泰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樊龙。
被告:樊龙,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胡伟悦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添泰灯饰厂、樊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41××××.6、名称为吸顶灯(音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伟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