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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与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20525号之一
案件名称于强与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强,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525号之一原告:于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如甫村2区**幢*单元。

经营者:彭赣明,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于强与被告义乌市炫缕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强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利号ZL20132035××××.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按摩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且销售数额巨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编号为5W111917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5W111917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宣告专利号为ZL20132035××××.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原告于强据以主张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如果涉案专利权经过行政程序最终确认仍然有效,则原告于强可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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