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1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伦志现,总经理。
被告:临清市青年路华宇通讯部,经营者:刘新刚,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临清市青年路华宇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