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00号原告:沈文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河。
原告沈文蛟与被告深圳市乐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2)纠纷一案,原告沈文蛟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文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