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9769号
案件名称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保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769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保芳,女,1986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保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