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38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顺安鲜花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51号1号楼。
经营者:孟国甫。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顺安鲜花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