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651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雷,曾用名:陈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凌万义诉被告陈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