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52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潮安大道西(好味佳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9。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宏清食杂商店,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幢*层***号。
经营者:赖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清宏食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其需要再收集本案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