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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酷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仲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酷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仲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酷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仲夏,东莞市凤岗晶美塑胶制品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酷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中路***号新汉大厦*栋1011。

法定代表人:陈松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仲夏,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晶美塑胶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工业区五横路14号三楼A区。

经营者:李威,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邵店乡高李村李庄*****号。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深圳市酷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酷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仲夏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东莞市凤岗晶美塑胶制品厂(下称晶美塑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电推剪(T800-3D)”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50××××.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仲夏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酷妮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银仲夏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电推剪(T800-3D),专利号为ZL20113050××××.7]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载明有涉案侵权产品的网页信息;

2、被告晶美塑胶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

3、被告酷妮公司、京东公司及晶美塑胶厂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成本)人民币200000元;

4、被告酷妮公司、京东公司及晶美塑胶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了名为“电推剪(T800-3D)”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50××××.7,该专利被授权公告,原告取得了该专利的专利证书。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原告的案涉专利产品由原告经营的东莞市特锋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及对外销售。

经调查取证,原告银仲夏发现,被告酷妮公司在被告京东公司的网络平台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银仲夏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案涉侵权产品由被告晶美塑胶厂生产及销售,给原告银仲夏造成极大负面冲击和恶劣影响。

被告酷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深圳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此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晶美塑胶厂住所地在广东省,属于本院辖区,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区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酷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酷妮公司负担。

酷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本案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注册住所为深圳市龙华××观澜街道××汉大厦××1011,“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因此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以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73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银仲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京东公司、晶美塑胶厂也无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本案原告银仲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将制造者和销售者(及销售平台)一并起诉,而本案被告之一的晶美塑胶厂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酷牛家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银仲夏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故上诉人酷妮公司请求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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